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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失效]

  第六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
  经济发达的区、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举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提留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村干部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公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公益金)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占乡统筹费的30-50%。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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