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四、几项要求
  (一)严格审批。对经营性的临时占路,公安交通和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照章办事,不徇私情。凡因审批过错出现的问题要追究审批部门和具体审批人员的责任。任何非主管部门、单位或领导个人批准的临时占路和越权收费均视为无效。对于确属迁移新辞集贸摊群市场的,由区政府按照津政发〔1992〕29号文件要求,从严审批,并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清责任。实行权属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双向承包责任制。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条包块管。现状道路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负责;违章棚亭、乱摆摊点、乱停乱放由公安交通和市政部门负责;无照经营、无照占路市场和集贸市场外溢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设信息牌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管监察队伍执法管理;侵占沿街花坛绿地和隔离带由园林部门负责;占压煤气、自来水管线设施由公用部门负责;沿街施工工地围档和撒漏污染由环卫部门负责。上述各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来。
  (三)精心组织。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讲究,宣传要先行,工作要过细,做到坚决而稳妥。组织执法管理人员参加清整,要挑选政策水平和素质高的人员,清整前进行必要的培训,使清整队伍坚持文明执法。在清整中,要首先下力量搞好宣传发动和疏导安置,先下“安民告示”,讲清道理,明确出路,先宣传后清整,先疏导后清整,边清整边宣传、边安置,要以动员其自清自整为主,达到违章者中的绝大多数能够自觉纠正、自我规范。
  (四)依法行政。在清整活动中,确需组织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各区政府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要严格执法管理,防止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的倾向。对不服管理的“钉子户”要给予警告,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者,由主管部门依法强行清除。对单位和部门的“官办”违章建筑也要坚决秉公执法,不能迁就。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以及阻挠正常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严肃处理。
  (五)管理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把审批、收费、管理三个环节统一起来,实行全过程管理。各区要把本区和驻区的执法管理队伍科学地组织好,实行权责一致、分片包干,把每条路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定路、定岗、定人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巩固清整成果。
  五、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