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4〕27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在全市人民和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过持续不断地城市建设和加强管理,市容环境面貌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违章占路严重,导致道路环境秩序比较混乱,造成的危害甚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一个优良的城市环境面貌,向国内外展现天津的良好形象,迎接亚乒赛和世乒赛在我市举行,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综合治理道路环境秩序活动。从现在起到今年8月底,举办亚乒赛前要初见成效;到明年4月,举办世乒赛前要大见成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这次综合治理市区道路环境秩序活动,要以迎接43届世乒赛为契机,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组织各方,团结奋战。要一手抓清整,一手抓疏导,实行综合整治与专业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权,严格审批,强化管理,把主要道路管严,一般道路管住,要清理现存的乱占道路,严禁出现新的违章占路,使占路经营活动规范化和审批合法化。
二、主要任务
(一)拆除违法建筑。凡是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在市区现状道路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在此之前的历史性违章建筑,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解决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25号)规定,由规划部门逐路逐处予以认定,对必须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要强化管理,对买卖违章建筑的要依法处理。今后在市区现状道路上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二)撤销违章占路市场。在本市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市场,都必须按照市政府颁布的《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市场规划联合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2〕29号)要求重新审定,未经登记、批准和未经重新审定的,按违章占路处理。开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自撤自清,6月底以前必须完成。对虽经批准但经营混乱的占路市场要限期整顿,落实规范化管理。对自发形成的摊群聚集点要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原则上不再开辟新的、占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