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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待业保险机构发放医疗补助费时,应相应扣除企业按规定付给待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向其家属给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自动离职的;
  (二)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应享受救济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暂停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已被招用为临时工的;
  (二)有其他不低于待业救济金劳动收入的。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三)逾期二个月不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的;
  (四)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连续二个月不领取救济金的;
  (五)待业救济期间出国定居的;
  (六)待业救济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七)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四条 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可将剩余的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结余的25%提取。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为当年待业保险基金收入的5%。
  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为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保险机构应当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八条 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决策的编审,报市财政局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待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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