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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区、县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每月十日前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以无承付期的委托收款方式代为扣缴。银行应比照提取职工工资的顺序,优先结算。对无故不按时缴纳的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破产时,要清偿所欠待业保险费用。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死亡时付给家属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四)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五)企业终止、破产及停产整顿时安置待业人员的生产扶持资金和转岗培训补助费;
  (六)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待业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六个月;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130-170%和待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每月按130%发给;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每月按150%发给;
  (三)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6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30%发给;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7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40%发给。凡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待业职工均按130%发给。
  第九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患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补助费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四)、(五)项的,按在职职工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项的,其医疗补助费为80%。医疗费用较大,个人承担20%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增加补助。
  待业救济期满不能痊愈的,经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其医疗补助期限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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