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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原因:被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颁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废止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 津政发[19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对于改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终止、解除劳教合同的职工;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职工;
  (四)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职工;
  (五)因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上年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的3%缴纳;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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