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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和机关团体及与财政没有脱钩的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职工。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四)市财政补贴。
  第六条 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财政没有脱钩的事业单位为上年末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计入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区、县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每月十日前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以无承付期的委托收款方式代为扣缴,银行应比照提取职工工资的顺序,优先结算。对无故不按时缴纳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留利中列支。
  破产、撤消、解散企业清理财产时,要清偿所欠待业保险费用。
  第九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死亡时付给家属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四)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五)破产、撤消、解散、停产整顿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的生产扶持资金和转岗培训补助费;
  (六)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待业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为四个月;
  (二)工作满二年不满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四)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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