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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4〕28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每月10日前用“缴款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解缴到市财政;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和五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土地出让、转让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每月5日前上缴到同级财政。
  凡不按本规定上缴财政的,一经查出,按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应征收款额全部划归市财政。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代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中提取2%的业务费,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土地出让情况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本规定的缴款级次报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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