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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失效]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情况;
  (七)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
  (八)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及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对职业培训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训练单位招生、收费、办法、考核、证书发放;
  (三)《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等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劳动安全卫生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及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第四章 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依职权进行初步调查后,对可能违反劳动法规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举报线索后,应于五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处理的,应当在初步调查后三日内立案,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调查时应收集有关证据,入卷保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劳动监督检查员依法收集证据或直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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