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上外国籍船舶的;
(二)在外国籍船舶住宿的;
(三)驾船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经许可登上外国籍船舶的中国公民,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制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条 外国籍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者船舶负责人处警告、具结悔过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陆:
(一)上下船舶拒绝交验证件接受检查的;
(二)上下船舶持用伪造、涂改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无《船员登陆证》登陆的;
(四)无《船员住宿证》登陆住宿的;
(五)未经许可搭靠其他船舶或者招引其他船舶搭靠的;
(六)未经许可引领他人登船或者容留他人在船上住宿的;
(七)不听劝阻强行登轮、登陆的。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不如实申报船舶、船员、旅客有关情况的,对船舶负责人处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出入港口的,对船舶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陆。
第十一条 本航次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其改正外,并可对船舶负责人处以警告、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停靠港口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护人员,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船舶离港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的;
(三)发现擅自登船人员不报告的;
(四)未经许可搭靠其他船舶或者招引其他船舶搭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警告、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登上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飞机的;
(二)未经许可引领他人登上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飞机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口岸隔离区的;
(四)进入口岸隔离区拒绝接受检查,扰乱边防管理秩序的。
第十三条 违反边防管理进行偷渡的,对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为偷渡人员提供条件的,对行为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