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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企业分立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立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分立各方,应当签订分立协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
  被解散企业应是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扭亏目标,且无法实行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企业。企业解散必须保证在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工业调整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被解散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其企业的职工,企业主管部门暂不能安置的,由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保险金。职工也可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破产。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依法破产,破产清结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企业可以被其他企业接受兼并。接收企业按照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的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并可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兼并企业的待遇。
  破产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或由接受企业按协议进行安置。不能安置的,由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保险金。职工可以自谋职业。

第五章 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条 依据《企业法》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每年对企业财产保值、增殖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审计。
  (二)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决定或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企业应报批的基建技改项目。
  (六)加强对厂长的培训教育和任职资格审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对厂长的任免和奖惩。
  (七)对企业财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进行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群众团体都要自觉维护企业依法经营权,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要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经营权不折不扣地下放给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不得截留。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宏观调控。
  (一)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企业发展方向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充分运用国家利率、税率、汇率、价格等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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