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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开除职工;职工有权依法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或自谋职业。对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提供转业训练和再就业服务,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各区、县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四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厂长行使任免管理权。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市政府授权部门备案;或由厂长提名,提请政府授权部门任免(聘任、解聘);由政府授权部门提名的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需经厂长同意。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企业党政领导可以交叉兼职。厂长、书记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实行厂长、书记一人兼。
  企业按照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经过考核,择优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解聘或未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过考核,可以从优秀工人中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有权自主设置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制订聘用条件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从外省市招聘人才,短期聘用的,由企业决定;调入本市的,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市区内相同或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动,由企业自主决定接收或调离,其所有制身份由接收企业决定。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工资、资金分配权。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工效挂钩办法下上浮动;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依照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自主确定职工晋级增薪或降级减薪的条件、时间和发放办法。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十六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人员编制,职能相近的部门可以调整、合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关部门对企业收费、罚款必须按照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颁布的目录执行。集资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和办法进行,公开标准,统一单据,由有关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今后开征新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对各种摊派和不合理收费、罚款、集资有权拒付,并可向监察、审计机关控告、检举、揭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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