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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聂璧初
                         1993年4月17日

     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简称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遵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三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企业对市直接承包;推行利税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试点;积极进行其他资产经营形式的探索。
  第四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不再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
  市计划主管部门除照转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下达关系我市国计民生的个别产品计划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和其他生产经营任务。
  企业执行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与国家或需方签定订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调减直至拒绝缺乏能源、物资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市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均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市政府物价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企业产品定价。
  第六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和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需方企业签定合同。需方不履行合同的,由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提请经济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权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订购单位依法给予赔偿。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法律另有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产品除外。
  对非指令性计划产品,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指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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