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建部门对承包工程的外地施工队,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本细则的宣传工作,不得为超生者提供场所。
(五)卫生系统(含乡村接生员)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其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或接生员)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六)商业系统在向流动人口出租柜台或经营场时,要检查《登记证》,并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坚持计划外生育的,要收回其经营柜台和场所。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要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流动人口(含外出、外借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将其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各用工单位和个人在招聘、录用流动人口时,要把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录用合同的一项内容,并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对外出、外借人员建立联系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经查验合格的,发给《登记证》;
(二)进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保健的宣传教育;
(三)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卡,进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统计,订阅计划生育保证书,定期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四)有偿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并及时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