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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天津铁路分局
 拟订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3]54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天津铁路分局拟订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部所属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通过接收和征用、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
  (一)运输生产用地。指车站站场、货场、铁路用地内的站前广场、铁路线路及线路两侧排水、绿化、养护用地及铁路基层单位生产用地。
  (二)辅助生产用地。指铁路分局机关及铁路系统科研、设计等单位用地和采石、采砂、林场、苗圃用地。
  (三)生活设施用地。指铁路系统文教卫生、职工住宅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四)其他铁路用地。
  第四条 铁路分局土地管理办公室是铁路分局的用地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领导,铁路分局所属的直属站、车务段、工务段、建筑段等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土地管理人员,其他基层单位设兼职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铁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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