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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代替)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3]4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
  第五条 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 
  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确需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服从输水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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