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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政发〔1993〕52号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市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津政发〔1993〕38号)以来,各区县、各委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坚决取消已宣布的一百零五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各单位、各部门本着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的精神,主动提出了一批自查自纠的收费项目。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核,决定以下九十一项收费项目,自即日起一律取消(下文括号内单位为自纠负责单位)。
  1、向农民收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市农委)
  2、向农民收取的老党员、老干部补贴(费)(市农委)
  3、向农民收取的军属优待金(市农委)
  4、向农民收取的老年活动基金(市农委)
  5、农村中小学超收学杂费部分(市农委)
  6、向学生收取的早自习费(北辰区政府)
  7、农民住宅建房定位定高费(北辰区政府)
  8、派出所向当事人收取的民事纠纷调解费(北辰区政府)
  9、人口普查费(蓟县政府)
  10、乡村道路车辆通行费(蓟县政府)
  11、电力咨询费(市电力局)
  12、深水井使用许可证工本费(市公用局)
  13、施工环境卫生押金及污染费(市环卫局)
  14、广告经营企业管理费(市工商局)
  15、重点中学升学面试费(市教育局)
  16、中小学生补课费(农村部分)(市教育局)
  17、婴儿出生证费(市卫生局)
  18、患者家属乘座医院电梯费(市卫生局)
  19、包裹婴儿费(市卫生局)
  20、死亡医学证明书费(市卫生局)
  21、强行搭售婚姻保健手册(市卫生局)
  22、人力三轮车在非停车场停车管理费(市公安局)
  23、迎“七运会”百日安全竞赛费(市公安局)
  24、出租汽车治安保证金(市公安局)
  25、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公安局)
  26、民警提示牌工本费(市公安局)
  27、机动车辆在非停车场停靠收取的停车费(市公安局)
  28、驻厂(场)民警治安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经费(市公安局)
  29、私房出租治安管理工本费(四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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