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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四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7月10日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修正
  根据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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