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类型及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由相关审判庭审理。
四、对于当事人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
五、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可以由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应书面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机构拒绝重新仲裁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六、人民法院或其有关审判庭受理申请执行裁决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申请撤销裁决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有关审判庭应当在作出受理案件决定的同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受理申请执行裁决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有关审判庭,并由受理申请撤销裁决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有关审判庭即时裁定中止执行。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各院在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答复后方可办理。
八、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裁定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
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类案件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收费标准暂定为计件收费,每件交纳人民币3000元。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