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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已有新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5]86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凡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电话安装的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正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为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只限一方安装电话,原则上由职务较高的一方负责安装,如夫妻双方职务相同的,由男方单位负责安装(正处级以上的虚职领导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不可比照执行)。
  (二)省公安厅、安全厅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其它单位个别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 已故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从其工资停发之月起,月租费自理。在其配偶亦故世后,若子女继续使用电话,须向单位交纳电话初装费。
  第五条 对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律改为私人电话,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的管理办法。即将原开户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过户给电话用户,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电话费补贴,由电话用户用电信局直接结算电话费,超出限额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 公费住宅电话开支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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