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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5]85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会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二)省直各部门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会议,二类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得超过百人,会议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对一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工作人员(包括列席员、司机、新闻报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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