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失效]

  (四)保护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培训、考核价格管理人员;
  (五)组织、指导价格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价格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二)在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内制定和调整政府控制价格,或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指导与监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价格工作,协调价格争议,协助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确定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二)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价格活动进行调查、监督与检查;
  (三)就本行业的价格工作向市、区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四)协调行业内的价格争议。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保守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控制价,是指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价格以及通过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调控的价格。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和必要的价格补贴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市价格咨询委员会对重要的政府控制价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咨询听证。市价格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代表组成。市价格咨询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