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价格管理及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的价格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调整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四条 国家保护公平、合法的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特区实行政府控制价和经营者定价两种价格形式。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控制价,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财政状况、企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特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结构调整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