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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粮食购销实行差价管理。粮食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时下达执行;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差率和利润率控制管理。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通过经济手段,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调控市场,确保供应。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制定执行。
  三、两条线运行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1)坚持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1.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财务分开,单独核算。省粮食局直属各粮转站,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机关和粮管所(站)为政策性业务单位;其他各经营性公司、加工厂及独立核算的粮店等为商业性经营单位。
  2.政策性单位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财务分开,单独核算。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含议顶超)和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含中央及地方进口粮油的购进)、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等。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两种业务必须划清资金供应、费用分摊、财务成果,分别反映。
  3.商业性经营单位承担政策性业务也要与其自身经营财务分开核算。商业性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采用国家付给合理的代理费给予补贴或购销差价的办法解决,商业性经营单位不负担政策性亏损。这些单位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二)完善补贴机制。
  1.补贴项目和来源。
  目前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有:中央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80年以后新增五0六、甲字粮)费用补贴;按比例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中央进口粮油补贴;其他应由中央负担的补贴。
  由省财政负担的补贴有: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80年以前五0六、甲字粮)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从各市县财政回收原下放包干指标,集中省财政统一补贴);按比例由省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此项补贴我省已实行直接与部队结算);省政府限价销售的价差、亏损补贴;省粮食管理部门人员经费补贴以及经省政府决定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由市、县财政负担的补贴有:市、县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执行市、县政府限价销售的价差、亏损补贴;市、县粮食主管部门和粮管所(站)定编人员的工资、经费补贴;市县以下粮食管理部门人员经费补贴。粮食企业过渡性、扶持性补贴,以及经市、县政府决定应由市、县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补贴来源要有保证。根据中央和地方粮食事权的划分,除中央补贴外,属于地方财政应负担部分,按粮食事权和财政体制下放隶属关系,分别列入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预算,保证补贴有固定来源。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补贴一定要落实,拨补要及时,保证不拖欠,定额到位。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代理费用按规定足额拨补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帐。要严格禁止将银行贷款用于弥补粮食企业亏损和垫付财政应拨未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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