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业务及机构的设置
1.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以及农转非、粮食迁移的办理和粮食供应底卡的管理。
2.省、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为了适应两条线运行的需要,应改革现有的粮食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人员,承担当地粮食管理的行政职能。其机构形式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政府的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省、市县粮食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管好用好中央、地方储备粮油,完成粮油收购和调拨任务。组织好粮源和余缺调剂,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搞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二是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公司、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人员分流,搞活经营,提高效益。
3.乡镇粮食管理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粮食批发供应、粮食转移管理、粮食市场管理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市县粮食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
4、省粮食局直属的粮食转运站、粮管所、储备库、监测所、信息中心等政策性业务单位的编制和经费,由省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核定。
(二)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主要有:
1.省粮油集团公司与直属各专业公司、工厂等企业;市县粮油总公司、乡镇粮食部门人员分流成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组、加工厂、运输及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的粮油经营。
2.城镇粮店是从事以粮油为主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必要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
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其代理费由政府核定,通过财政补贴或购销差价解决,不允许挂帐。
(三)深化粮食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施两条线运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分流出来的人员,目前可成立新的经济实体或承包组,在粮所统一领导下从事商业性经营,因地制宜兴办贸、工、农项目的实业等;也可由粮所出资一部分,发动内部职工投资一部分,由粮所统一领导,成立股份制公司,发展种养业,从事多种经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分清债务,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特区特点的现代粮食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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