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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4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但是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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