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要严格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不落实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主要是为同级政府服务,同时认真负责地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反映和提供情况,要充分依靠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三)及时办理,从速落实。对于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也要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及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社会生活中反映的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应列入政务督办的事项呈请领导批准后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按领导同志批准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和批示的事项发出“政务督办通知”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和催办。承办部门在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结情况。一般政务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为7天,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情况特殊确需再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在交办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情况,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及时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原因。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政务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单位难于协调和办理落实的,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应出面协调,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承办单位对上级督办机构的交办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重新交办。
(五)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应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交办部门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政务督办报告”要求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