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川府发[1995]136号)
省政府同意《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试行)》(厅字[1995]18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实施领导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抓好政务督办工作,保证把政府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办工作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直接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厅(室)作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担负着为政府和各部门制定、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抓好政务督办工作,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的实施,是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应分工由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负责;要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承办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室)的政务督办工作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网络,通过督办工作网络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和领导的意图有计划地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抓好上级、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为政府领导同志进行政务督促检查搞好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钻研政务督办工作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做好政务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