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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1995)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已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8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

                          1995年8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
      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第六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银南、固原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负责本地区的选举有关工作”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指导本地区的选举工作。”
  第五款中“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修改为:“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不设区的市、区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三百名为基数”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百五十名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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