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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十二)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三)当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须由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众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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