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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四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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