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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代替)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5日)修改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4]3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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