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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1994]49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在不断完善政府法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担负着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直接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有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二、正确把握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是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办事机构,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维护全市政府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任,必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努力开拓进取,提供超前服务。
  三、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二十字方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为目标,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快立法步伐。 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全市“三五八十”的工作目标,把加快经济和行政立法放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首位,加快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宏观调控体系、市场体系方面的地方立法。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配套,抓好与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助于社会稳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做好规章的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或宣布废止。通过努力,逐步建立和健全同国家法律相衔接,适合我市实际情况,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框架,使我市的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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