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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界碑点、界址点的觇标、标石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标桩、标旗等临时性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凡建有测量标志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测量标志的保护,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测量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选择有利于长期保护的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
  埋设在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在地上设立明显的标记,明确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划分等级。
  凡设立一、二等的三角点、重力点、水准点、天文点、卫星定位点等,建造单位应当在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将有关标志点位资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点位资料,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报地、州、市、县(区)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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