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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于1995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9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限制、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对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投资,扩大师范院校的招生规模,适当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初级中学教师、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师。
  第六条 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颁发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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