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从乡镇企业新增税收额中拿出48%以上,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二)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果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三)加强对国家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对国家减免的税款,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并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按规定使用的,同级财税或企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予以纠正或处罚。
四、关于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政策
(一)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兴办的企业(不含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行业),除“三资”企业立项、审批由省计委、外经贸委委托或授权小区所在县(市、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直接报省工商局(哈尔滨、牡丹江市报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外,其他不再报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在收取电力增容贴费时,执行规定标准的下限,对增容数额超过100kw以上的企业,可在年内分次收取。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应优先安排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对当地指标不够而又确实需要的,由县(市、区)报上级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小区占用土地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5年之后按规定范围低限的50%征收。征收的土地使用费50%留给小区所在乡镇用于小区建设。
(四)省内外的国营或集体企业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与乡村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个人投资所办的企业,均享受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关于抓好政策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黑政发[1994]8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协调、理顺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消除梗阻;各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乡镇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和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政策的督办和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二)各地、各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使每一户乡镇企业和履行政策的有关人员都知道。
(三)要建立乡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及兑现政策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会计核算上要单独体现乡镇企业纳税情况;建立村及村以上乡镇企业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制度,主要反映企业纳税及政策兑现情况。此项工作由地方政策统一组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财税、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力争在今年年末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