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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黑政发[1995]7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4]88号文件)下发以来,对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扶持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黑政发[1994]88号文件赋予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对有关财政、税收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政策做好修改完善。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三)对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创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五)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企业利润,可继续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六)乡镇商业企业批发肉、蛋、禽、水产品和蔬菜,其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二、关于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一)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乡镇企业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对新办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经县(市)财税部门批准,暂缓征收资源税3年。
  (四)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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