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汇总、编报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管理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四)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
(三)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征收、提取和使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
(四)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实施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计划和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本条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并可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