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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8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提留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基金、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管理的附加收入集中的专项资金(基金)以及其他收入;
  (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管理费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制度和收支科目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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