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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委推荐。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地、州、市或同一所高等学校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个人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教委临时成立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并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类型在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四条 评审教学成果奖可向申报单位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省教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类型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奖细则。
  第十七条 奖金来源:省属单位获奖的项目,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由甘肃省评奖并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其奖金由委托部门支付。同时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一级奖金奖励,不重复颁发奖金,但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省教委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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