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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5]8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和省教委级奖。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意义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二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只有获得省教委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
  第八条 只有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央在甘教育单位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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