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其中70%返还县(区)人民政府。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新菜地开发基金时,必须开具三联单,交市财政部门、市蔬菜管理部门各存一联。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后,应当在7日内转入市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帐户。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新菜地开发基金后,应当在7日内将返还县(区)的新菜地开发基金转入县(区)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帐户,专户储存。
第二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用于菜地的科研、开发、建设和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新菜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由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蔬菜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保护区内的菜地。已办理征用审批手续的菜地,用地单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市或者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者荒废菜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蔬菜基地。
蔬菜管理部门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做好蔬菜基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的菜地或者在保护区附近兴建工程项目,不得损坏蔬菜基地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设施标准修复或者重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护和改善蔬菜基地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蔬菜基地及其周边地带,严禁下列行为:
(一)倾倒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
(二)排放粉尘、有毒有害的气体或者污水;
(三)兴建、扩建有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
(四)对蔬菜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做好宏观调控工作,科学安排蔬菜生产年度指导计划和施播指导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