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蔬菜基地的等级;
(二)蔬菜基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三)蔬菜基地的设施;
(四)保护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奖励与处罚;
(七)其他事项。
承包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禁止征用或者占用一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严禁控制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对三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征用或者占用。
第十五条 征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必须先经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征得蔬菜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的菜地,应当开发补充两倍于被征用、占用菜地面积的新菜地。补充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每年城市人口的增长情况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菜地,确保常年菜地面积不减少。
第十九条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3万元;
(二)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5万元;
(三)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万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