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
蔬菜基地保护区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长期保留的菜地;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
(三)三级保护区,指近期需要保留的菜地。
第九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为单位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划定的蔬菜基地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蔬菜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
蔬菜基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应当绘图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不改变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属关系。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在建立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地方,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国有农场之间应当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