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18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经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995年1月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保护区的菜地(包括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蔬菜基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市、县和有蔬菜基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常年菜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3厘地的标准确定。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征用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