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
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
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法律保护:
(一)
《文物保护法》第
二条规定的文物;
(二)外国侵华罪证的典型遗迹、遗物;
(三)古人类化石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动植物化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遗存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掘取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