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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完善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遗址(以下简称大遗址),是指我省境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聚落遗址、古城遗址、陶瓷窑遗址、矿冶遗址、古建筑遗址以及皇家陵园、古代墓地等。
  国家和省确定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埋藏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遗址重点保护范围、一般保护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遗址。
  第四条 省文物管理局主管全省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土地、公安、规划、地矿、环保、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作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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