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据和证明;
(三)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书;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当地政府审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评估、查核、验证后出具的相关文书。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裁员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即视作无异议。
七、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或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
(五)残疾职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八、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九、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有权制止和纠正。
各市、县、自治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事劳动厅汇报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情况。
十、企业应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减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十一、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被裁减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裁减人员证明书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