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制定的海南省企业
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1995]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劳动厅制定的《海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涉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贯彻既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积极、慎重地进行。裁减人员的比例应严格掌握。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一)企业涉临破产,经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连续四年经营性亏损(新办企业按国家规定补亏后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本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式样附后)。
五、企业裁减人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时应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