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证发放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向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提供基准地价和修正系数;土地估价工作中有无随意收费现象。
(五)国有企业、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和各项帐外资产填列报表、申请解决和加强管理的情况。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所举办或管辖的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申报和清产核资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八)清理出来的企业贷款损失实际上已成为呆帐的,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九)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本息余额。
(十)其他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问题,如收取费用、数据资料管理等。
三、参加检查的单位、人员及分组
(一)参加单位及人员。
省财税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省人民银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各选派2至3人,省计划厅、省工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贸厅、省土地管理局、各专业银行各选派1人,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加。
(二)选派人员的要求。
各组长单位选派处级以上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选派的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分组及检查路线。
第一组由省财税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海口、琼山、澄迈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二组由省监察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屯昌、琼中、通什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组由省审计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儋州、洋浦、昌江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四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三亚、陵水、琼海的国有企业、单位。
各组的交通用车由组长单位解决。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9月15日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
(一)各参加单位将选派的组长和工作人员名单于9月14日前报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电话:6226560、联系人:宋德琼);
(二)组织学习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查对象,并公布分组名单(9月15日)。
第二步,从9月18日至29日为检查工作阶段。
(一)听取市县或部门汇报清产核资工作;
(二)逐户检查;